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3-11-20
1、宣传、贯彻《森林法》等有关林业法律、法规;
2、查处法律、法规授权的以下林业行政案件:
(1)盗伐、滥伐林木构成的林业行政案件;
(2)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的案件;
(3)买卖、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、木材运输证、批准出口文件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林业行政案件;
(4)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、滥伐的林木而构成的林业行政案件;
(5)违反《森林法》规定,进行开垦、采石、采土、采种、采脂和其他活动,致使森林、木材受到毁坏的;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、放牧致使森林、林木受到毁坏的林业行政案件;
(6)其他林业案件的行政处罚;
(7)日常的检查、防范工作。
3、查处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刑事、治安案件:
(1)盗伐、滥伐林木案件;
(2)生产中故意毁坏林木、苗木案件;
(3)非法猎捕、杀害及非法经营、运输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,情节严重的案件;
(4)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案件;
(5)因过失放火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案件;
(6)伪造、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;
(7)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的木材的案件。
4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和日常管理工作;